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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语教学示范学校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浙江双英教育-英语数学竞赛网发布时间:2012-03-19 18:48

总   则

为了深入贯彻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推动基础外语教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基础外语教学研究和实践,提高外语教学水平,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建立全国外语教学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外语示范校”),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申请建立全国外语示范校的条件
1、省、市(地区)、县(区、县级市)级重点中小学、示范学校;
2、学校在所在地区有较好影响力,具有发展潜力和示范的可能。在校注册学生数超过2000人,近3年的教学水平位居该地区前列;
3、学校的办学思想端正,能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学校的外语教师水平较高,多数教师有从事外语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时间;
5、学校具有保证外语教学实验和研究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教学设备。有进行英语教学相关的软硬件设施,如多媒体网络教室、计算机教室、语音室,班级内视听设备、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
6、能够使用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提供的优质课程资源;
7、原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外语实验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经实验学校自愿申请,全国外语示范校审批机构批准,可晋升为全国外语示范校。
凡具备以上条件者,可向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请当地教科研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原则上每个县(区)内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只能申报一所示范学校。
 

第二条  申请建立全国外语示范校的程序
1、“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建立由学校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交当地教科研部门及省级教科研部门审核、盖章,教科研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交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审批。
2、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宣布审核结果,条件合格者予以批准挂牌,未批准者可在条件成熟时继续申报。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中心的权利
1、中心享有对“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各项管理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2、中心有权要求“全国外语示范校”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工作进展情况;
3、中心享有“全国外语示范校”品牌管理及项目的最终解释权;
4、中心享有收取个性化教育服务费用的权利;
5、中心享有在“全国外语示范校”违背协议或合作终止时,解除合作并取消其作为“全国外语示范校”的权力。
 

第四条  中心的义务
1、协助外语示范校选择实验、研究的项目;
2、对外语示范校的外语教学教改实验研究、科研项目等研究活动提供指导,接受其咨询;
3、根据外语示范校的邀请并视其需要派出专家到学校讲学或指导;
4、为外语示范校搭建宣传平台,通过中心的各种会议、网站、报刊等宣传媒体,宣传示范学校的先进办学经验,推广有价值的实验、研究成果和教改经验,并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达到发表水平的实验、研究成果;
5、帮助外语示范校进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外语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
6、向外语示范校提供外语教学科研方面的信息支援,向承担研究任务的教师赠送我中心编发的有关资料,帮助其他教师获取有价值的课程资源。
 

第五条  全国外语示范校的权利
1、有权与中心协商,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按收费标准申请由专家提供具体的研究指导;
2、有权以“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及对外进行形象宣传;
3、有权与中心协商 “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工作规划和活动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的最后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中心;
4、申请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外语示范校的申请受到中心的优先考虑,对本校的实验和研究成果享有知识产权;
5、在中心举办的全国中小学外语教师园丁奖评选、全国中小学外语教师教学能手评选、全国中小学外语教师名师评选授奖时,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6、在中心举办的全国中小学英语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中,全国外语示范校可作为单列单位派代表参加,学校所派代表可享受会议费半价;
7、中心在举办的国际交流项目,包括出国交流、互派教师、校长互访、国际夏令营等活动之际,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外语示范校的参与和要求;
8、在举办的学生竞赛、教师技能大赛、评奖和召开的教研会议、论坛等活动中,中心将在名额分配上对外语示范校予以特殊照顾;
9、全国外语示范校教师可以在中心有正式书刊号《春华秋实》优秀文集上发表文章,需缴纳编校费150元/千字;
10、在中心网站上为外语示范校设立《名师、名校风采》专栏,宣传优秀的外语示范校办学理念、经验,宣传名师的先进事迹等,表彰优秀外语示范校、优秀外语示范校校长、教研组长、优秀教师等;
11、全国外语示范校可申报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项目2011-2012年课题(详见届时下发的《通知》)。
 

第六条  全国外语示范校的义务
1、保证所提交的有关“全国外语示范校”工作开展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中心获取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2、为“全国外语示范校”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按规定向中心缴纳示范学校服务与指导费用,在“全国外语示范校”开展的有关活动中,负责中心所选派专家、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及相关费用;
4、在以“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名义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保证工作的质量,维护中心的社会声誉;
5、有义务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心组织的全国性研讨、培训活动。
 

第七条  全国外语示范校的管理
1、为了对“全国外语示范校”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从而促进“全国外语示范校”各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在当地教科研部门的协同下, “全国外语示范校”和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组建“全国外语示范校领导小组”,对“全国外语示范校”进行统一管理。
“全国外语示范校”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学术顾问一人,由所在省教研室、教科院外语教研员担任,负责学校教学及学术研究方面的指导(学术顾问由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选派);
顾问一至三人,由当地的外语教研员、专家担任,负责指导教学活动的开展,为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全国外语示范校提出合理化建议(顾问由申报学校与当地教研机构协商,向当地教研机构申请);
组长一人,由校长或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全国外语示范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并为“全国外语示范校”提供人员、物质、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副组长一至三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国外语示范校”外语教学方面的安排与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如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人员有变化,应与基底办公室互通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双方备案。
2、“全国外语示范校”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一人、
副组长一人、
成员若干人、
联络员二人,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全国外语示范校”领导小组指定。
联络员由“全国外语示范校”领导小组指定的教研组长担任。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① 提出“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工作计划并实施;
② 根据“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具体发展情况,做好各项协调、联络工作;
③ 对“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各个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④ 对“全国外语示范校”的相关文件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存。
3、学校每学期、每学年都要有“全国外语示范校”的工作计划,并提前将计划寄至“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备案。
4、“全国外语示范校”需分阶段将实验情况、总结、成果形成书面文字向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做出通报。
 

第八条  全国外语示范校文档管理
“全国外语示范校”应指定专人对“全国外语示范校”文件、表格、人员名单等相关文件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存。
第九条  全国外语示范校成果验收
全国外语示范校管理办公室负责实验项目的全面管理,如中期检查、结题复评、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条  管理费用
“全国外语示范校”须向中心交纳管理经费,每学年度3000元。主要用于中心秘书处对全国外语示范校的管理和联系费用以及为示范学校提供科研咨询、外语教师培训服务、和其他科研项目的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归属
1、由“全国外语示范校”自行开发的教科研项目,其成果归“全国外语示范校”所有;
2、由中心研发、命名的项目其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
3、共同研发的项目,归双方共同享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其相关文件的修改权、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

全国外语教学示范学校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